精测电子(300567):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彭骞)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测电子 股票代码:3005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彭骞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导致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持股比例下降,回购注销股份导致总股本减少、持股比例增加签署日期:2025年9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测电子”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精测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第一节释义...............................................................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4第七节备查文件..........................................................15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8第一节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是转让方彭骞先生出于自身资金需求,为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产业投资人、优化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受让方文发长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文发长江2号”)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发生的权益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上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72,544,1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278,129,715股)的26.08%;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0,112,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5.21%,通过武汉精至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87,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57%,通过武汉精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45,1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30%。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8,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1%,不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的情况 2021年5月7日至2025年9月22日,因公司可转债公司债券“精测转债”、“精测转2”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6,300,652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因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的情况2024年6月25日,公司注销2022年回购股份2,944,015股;2024年7月 9日,公司注销2024年回购股份1,741,300股。上述合计注销公司股份4,685,31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3、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减少的情况 2025年9月23日,彭骞先生、武汉精至、武汉精锐与武汉文发熠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代表文发长江2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彭骞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60.24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文发长江2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04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其中,彭骞先生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1,6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通过武汉精至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58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通过武汉精锐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84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60.24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46,016,584.00元。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持股数量减少14,044,100股,持股比例减少5.02%。,加之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致使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回购注销导致总股本减少致使其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上述被动稀释、被动增加合计使其持股比例被动减少0.15%。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26.08%减少至20.91%。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2,544,100股,其中被质押股份数为34,054,600股;除上述情况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彭骞先生本次拟转让的14,044,10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1(以下简称“甲方1”):彭骞 出让方2(以下简称“甲方2”):武汉精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出让方3(以下简称“甲方3”):武汉精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武汉文发熠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用于实际执行本次交易的主体,即“文发长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条转让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甲方1、甲方2、甲方3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如下:
1.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导致转让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相应调整增加从属于标的股份而自然形成的送股、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的股份数额。同时,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1.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取得的现金分红(含税)。 分红的实施时间以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日为准。 第二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各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80%,即60.24元/股,标的股份数量14,044,100股,转让总价款为846,016,584.00元人民币。 第三条标的股份过户 3.1甲、乙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应在以下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1)乙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并已将内部审批程序完成的文件扫描件发送给甲方; (2)文发长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到资金额不少于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3)本次交易已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并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3.2甲、乙各方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订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第四条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甲、乙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且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4.2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全部转让价款按约定划付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5.1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2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5.3甲方承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取得所有内部同意、批准及授权。甲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任何政府文件或合同的限制。 5.4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并有完整的处分权;甲方承诺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关于标的股份转让、托管、表决权行使、收益权分配、代持等涉及标的股份权益安排的合同、协议、单方承诺或类似法律文件或签字纠纷;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标的股份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做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不会将标的股份相应的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方行使。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受让方依法对转让标的证券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六条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6.1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2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6.3乙方承诺所支付的转让价款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愿意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具有对上述款项的完全支配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上述款项主张权利的情形。 6.4限售期承诺:乙方承诺在受让标的股份后,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途径减持该标的股份。乙方就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乙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彭骞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相关披露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的及后续计划。 5、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彭骞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八、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文发长江2号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协议转让股份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法务部以备查阅。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彭骞 日期:2025年9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彭骞 日期:2025年9月2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彭骞 日期:2025年9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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