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00245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19:45:33 中财网
原标题:欧菲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
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欧菲光”)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南昌市产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欧菲微电子(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8.246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控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欧菲控股在自查期间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交易期间股份变动数量 (股)股份变动 方向交易类别截至2025年9月8 日结余股数(股)
深圳市欧菲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2024年12 月19日1,724,192减少质押证券非 交易过户292,849,620
针对欧菲控股在自查期间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欧菲控股出具了《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关于买卖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本企业于2024年12月19日将质押于巢湖市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科技”)的172.4192万股上市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抵偿转让给巢湖科技,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除此之外,本企本企业通过非证券交易的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过户给巢湖科技,系依据双方关于偿还前期股票质押融资的相关安排而实施的,相关非交易过户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除前述情形外,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企业未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或转让欧菲光挂牌交易股票。

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及行为。

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2、裕高(中国)有限公司
裕高(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高中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裕高中国在自查期间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交易期间股份变动数量 (股)股份变动 方向交易类别截至2025年9月8 日结余股数(股)
裕高(中国 有限公司2024年12 月19日53,129,217减少质押证券非交 易过户152,346,066
针对裕高中国在自查期间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裕高中国出具了《裕高(中国)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关于买卖或转让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本企业于2024年12月19日将质押于巢湖市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科技”)的5,312.9217万股上市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抵偿转让给巢湖科技,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除此之外,本企业及本企业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没有买卖或转让欧菲光股票的行为。

本企业通过非证券交易的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过户给巢湖科技,系依据双方关于偿还前期股票质押融资的相关安排而实施的,相关非交易过户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除前述情形外,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未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或转让欧菲光挂牌交易股票。

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及行为。

本企业及相关知情人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中,共有14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号姓名职务/关系期间累计 买入(股)期间累 计卖出 (股)2025年9月8 日结余数量 (股)自查期间内的交 易日期/期间
1雷晓芳上市公司董事长之直系亲属-546,400-2024-10-25至 2024-11-01
2黄小芳上市公司原监事之直系亲属-2,250-2025-01-13
3周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注 470,000-1,705,2002025-03-04
4李应平上市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注 600,000-1,681,6002025-02-14至 2025-03-04
5程晓华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8,80040,000251,8002024-10-14至 2024-11-19
6章国胜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之直 系亲属18,30024,600-2024-10-08至 2024-10-21
7杨扬上市公司原内部工作人员(现 已离职)2,7002,700-2025-08-14至 2025-09-02
8徐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欧 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之 直系亲属2,5002,500-2025-01-16至 2025-08-22
序 号姓名职务/关系期间累计 买入(股)期间累 计卖出 (股)2025年9月8 日结余数量 (股)自查期间内的交 易日期/期间
9徐诗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欧 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之 直系亲属注 112,000112,000-2025-06-04至 2025-07-10
10叶清标标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注 800,000-2,275,3002025-05-20
11刘翠标的公司监事之直系亲属1001,3004002024-10-31至 2024-11-12
12张仁杰交易对方董事之直系亲属1,9001,900-2025-03-10至 2025-03-28
13廖小清其他知情机构南昌高投城市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之直 系亲属-400-2024-11-04
14邓波本次交易交易对方聘请的中 介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之员工8,0008,000-2025-08-12至 2025-08-18
注:部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在自查期间存在大额买入的情形,系该等员工根据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并非于二级市场买入。

上述相关自然人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1、雷晓芳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董事长之直系亲属雷晓芳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
、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3、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上市公司正在讨论之本次交易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蔡荣军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雷晓芳透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黄小芳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原监事之直系亲属黄小芳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3、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上市公司正在讨论之本次交易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原监事罗勇辉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黄小芳透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周亮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周亮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属于个人股权激励行权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李应平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李应平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属于个人股权激励行权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程晓华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程晓华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于自查期间未曾向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透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4、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章国胜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之直系亲属章国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3、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上市公司正在讨论之本次交易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杨扬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原内部工作人员杨扬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在知悉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后,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4、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徐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之直系亲属徐春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3、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上市公司正在讨论之本次交易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蔡丽华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徐春或徐诗琳透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徐诗琳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之直系亲属徐诗琳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股权激励行权以及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3、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上市公司正在讨论之本次交易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蔡丽华亦出具相关承诺,具体请参见本核查意见“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之“(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之“8、徐春”。

10、叶清标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标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叶清标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属于个人股权激励行权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刘翠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标的公司监事之直系亲属刘翠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3、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上市公司正在讨论之本次交易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监事马铁球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刘翠透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张仁杰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董事之直系亲属张仁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3、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上市公司正在讨论之本次交易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董事张鹏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张仁杰透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廖小清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其他知情机构南昌高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之直系亲属廖小清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3、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上市公司正在讨论之本次交易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知情机构南昌高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蔡昌翔亦出具承诺如下:“1、本人于自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廖小清透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邓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交易对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之员工邓波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在知悉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后,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4、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经充分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辉 邵熠 黄涛
刘阳洁 张致毅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杜由之 田正之 钟强 崔家兴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平长春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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