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趣科技(30031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子公司”)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且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处置及相关方案;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及子公司重要财务数据发生变化; (十三) 签订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生产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五) 涉及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进展情况; (十六) 遭受重大损失及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的共同投资); (十八)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九)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一)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三) 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 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六) 非货币性交易; (二十七) 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50%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 (二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各部门和公司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由责任人或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列举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所报重大信息如有文字资料,应连同文字资料一同上报。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具体范围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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