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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宇新材(3016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0:15:21 中财网
原标题:同宇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宇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同宇新材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7号)文件批复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84.0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621,680.8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0,378,319.1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7月7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00Z0102)。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募投项目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调整前拟投入 募集资金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
1江西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年 产20万吨电子树脂项目(一 期)150,000.27120,000.0067,830.80
2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8,207.03
合计160,000.27130,000.0076,037.83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后,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始终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法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的相关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林剑锋 万弢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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