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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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0:20:4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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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同宇新材: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同宇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同宇新材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品种
公司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用于购买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9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决议有效期、投资额度及投资品种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且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虽然公司将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理财业务;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相应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产品及相关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运转所需,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委托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5年 9月 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9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前述决议有效期、投资额度及投资品种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剑锋 万弢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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