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002920):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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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1:00:5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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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德赛西威: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
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5-072
惠州市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惠州市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15号)核准,惠州市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893,333股,发行价格为105.00/ 4,398,799,965.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666,221.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393,133,743.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5年9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112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全资子公司成都市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
德赛西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成都
德赛西威、保荐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755913882210008 |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
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
期)、智能汽车电子系
统及部件生产项目、智
算中心及舱驾融合平
台研发项目 |
2 | | | |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市分行 | 44050171863509991818 | |
3 | | | |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706880690174 | |
4 | | | |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分行 | 2008023719100016771 | |
5 | 成都德赛
西威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51050155680809002920 |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
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
期)、成都德赛西威智
算中心建设项目 |
6 | | | | |
| |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龙泉支行 | 4402085419100160317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成都
德赛西威,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为保荐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树勤、杨贤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成都
德赛西威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惠州市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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