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文化(30123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4日 00:05:53 中财网
原标题:荣信文化: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资金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
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
产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
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的发生额单次或连续 12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的发生额单次或连续 12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
层行使。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
包括: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财务部门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委托理财的发生额单次或连续 12个月累计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人民币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为准。

第四章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财务部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
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等内容,财务总监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
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
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
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后 5个工作日内,
应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并对内部审计部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
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
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六条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
账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的委托
理财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理财产品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
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
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