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301320):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
证券代码:301320 证券简称:豪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1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归属股票人数:13人; 2 810,000 0.45% 、本次归属股票数量: 股,占归属前公司总股本 ; 3、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无限售安排,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9月26日,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本次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相关归属及上市手续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调整前):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78元。 4、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3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核心业务人员宫志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弟,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③核心业务人员宫志刚为实际控制人之兄弟,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②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③2024年和2025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2024年净利润+2025年净利润-2×2023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100%。 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100%。 2024年、2025年和2026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2024年净利润+2025年净利润+2026年净利润-3×2023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100%。 2024年、2025年和2026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2024年营业收入+2025年营业收入+2026年营业收入-3×2023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100%。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达标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8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2024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27日为授予日,以6.7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2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及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1,200,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860,066股后的股份数量179,339,9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人民币(含税)。2025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5年6月3日完成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同意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6.78元/股调整为6.68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第一个归属期内为符合归属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0,000股。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27日,因此本激励计划已于2025年8月27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如下: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具体情况 1、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2025年9月26日 2、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810,000股 3、归属人数:13人 4、授予价格(调整后):6.6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一)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2025年9月26日; (二)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810,000股;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归属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5)第020019号)。截至2025年9月11日止,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行权人数为13名,实际行权数量为810,000股,公司已收到13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行权款项合计人民币5,410,800.00元(大写:伍佰肆拾壹万零捌佰元整),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810,000.00元(大写:捌拾壹万元整),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600,800.00元(大写:肆佰陆拾万零捌佰元整)。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9月26日。 八、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本次归属后新增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归属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依然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2、每股收益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540,139.95元,全面摊薄每股收益为0.1078元。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股份归属登记办理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81,200,000股增加至182,010,000股,按新增后的股本182,010,000股摊薄计算,用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为0.1074元。 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4次会议决议; 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5、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