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威股份(60307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威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23.1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860.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562.7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5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47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公司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为4,589.38万元,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1,3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42%。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前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间隔12个月后方能实施。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承诺: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5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修订说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因此,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关于超募资金的相关要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3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3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42%。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 舟 田 稼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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