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威股份(60307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09:22:14 中财网
原标题:热威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同时,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特定信息需要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登记及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及签字确认,并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五)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1);
(七)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2);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附件3)。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有关信息难以保密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提供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的责任人应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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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事项类别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
        
        
        
        
        
        
附件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作为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做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保证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相关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
附件3: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保密承诺 
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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