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00221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09:31:54 中财网
原标题:ST宏达: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或者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传达事项进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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