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峡A(00056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4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4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园路288号(德感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彦平。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77,372,935 99.4454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89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6%;弃权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63,953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569%;反对89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27%;弃权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4%。 2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33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4%;反对88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9%;弃权1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92%;反对88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166%;弃权1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3%。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34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8%;反对88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4%;弃权1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6,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81%;反对88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403%;弃权1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16%。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00《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3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312,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3%;反对90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7%;弃权1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716%;反对90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352%;弃权1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3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小玲、余雷 (三)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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