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600281):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9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 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部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 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2.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 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 部门。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并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对上市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尚未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 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 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5.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7.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6款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9.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1)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董事、执行董事委派人选。 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 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生股份转让 情况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公司其股权转让情况,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情形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证券事 务部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 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采取以下方式报告。包括但不限 于: 1.书面方式; 2.电话方式; 3.会议方式。 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要求的时间 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 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证券事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 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 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并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 董事会秘书应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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