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600281):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制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相关信息尚未泄 露;有关内部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 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 并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 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证券 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登记的事项一般 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应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登记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有关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 知情人员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的文件或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 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如果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中的豁免条件,经公司审慎判断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审批程 序后,可自行豁免,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 免的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 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附件一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保密承诺函 本人已知晓了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 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如因保密不当致使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亲笔签名):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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