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600281):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制订)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 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 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 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根据公司干部离 职管理规定提前通知董事会,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 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 审计,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 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 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七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 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如后续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 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 及公司的未尽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 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 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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