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600281):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09:55:44 中财网
原标题:华阳新材: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
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
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信息,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
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以书面形
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买卖行为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交
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
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职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报告,并由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交易禁止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规则,被上交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交易限制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
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职分割股份后进行
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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