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600281):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09:55:45 中财网
原标题:华阳新材: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
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资产
交易平台进行筹资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
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
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
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票据融资、供应链融
资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分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
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
(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
融资;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
和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
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第七条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
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
授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三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
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由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联合拟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公司党委(扩大)会、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
会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条公司需要进行债务性融资(除发行公司债券)时,公
司计划财务部应当拟定初步的融资方案,初步方案经公司党委(扩
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融资方案应
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财务状况;
(二)融资方式及对象;
(三)拟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等;
(四)资金用途及投向;
(五)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六)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债务性融资(除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属于公司本部的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实
施,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由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公司计划
财务部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需同
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的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
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
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
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十四条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
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
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融资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
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
理。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
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
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
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
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
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对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刑法的,公司
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融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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