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000758):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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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除限售的人数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158股。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据此,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自2025年10月13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等组织安排不在公司任职时,其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不在公司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12,6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112,600股,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7%。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等组织安排不在公司任职的,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计息时间自收到激励对象出资款日起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日止,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本次回购金额均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根据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991,672,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60270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情况下的调整方法如下:P=P-V;其中:P为调0 0 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激励计划》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 根据上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约为2.51-0.0460270=2.463973元/股。 据此,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112,600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方案包括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相关的文件。 随着本次回购注销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自2025年10月13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方案包括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随着本次回购注销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叶军莉 律师 经办律师: 莫军凯 律师 2025年9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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