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1、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2、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监事”删除或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公司于 2025年 9月 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
|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19,271,40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5,219,271,402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5,219,271,402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5,219,271,402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 |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
|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本节为新增内容,在此不再详细列
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指定地
点。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指定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者电子通信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 |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且董事、
监事候选人分别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时
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大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数。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
交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
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
的比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
会选举董事,且董事候选人分别有两名
或两名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
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
东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
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
的比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 |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的股东提名,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独立董事人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并经
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
大会决议。
(三)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经监事
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大会
决议。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
大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职责。 |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
人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并经董事会讨论
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三)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须于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
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出现前款第(一)至(七)项情形
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半数以上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依照前款规定应当离职情
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
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
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董
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
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补选董事
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
务。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
务。 |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
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0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
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 / |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自第一百二十
六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自第
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两节为新增内容,在此不再详细
列示。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1-10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 |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自第一百三十七
条至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为整章删除内容,在此不再详
细列示。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
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公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
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公 |
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连续三年内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拟采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 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连续三年内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拟采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遵循
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
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
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
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
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
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遵循
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
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
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
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
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
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
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
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
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
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
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
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自第一百五十
九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节为更新内容,原第一百五十八
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进行删除,在此不
再详细列示。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专人送出、邮
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 |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
|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