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002266):《公司章程》修订案(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0:16:26 中财网
原标题:浙富控股:《公司章程》修订案(2025年9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5年 9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对主要修订情况做以下说明:
1、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2、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监事”删除或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3、因新增和删减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修订范围较广,不逐条列示。

公司于 2025年 9月 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19,271,40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5,219,271,402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5,219,271,402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5,219,271,402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本节为新增内容,在此不再详细列 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指定地 点。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指定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者电子通信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且董事、 监事候选人分别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时 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大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数。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 交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 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 的比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 会选举董事,且董事候选人分别有两名 或两名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 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 东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 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 的比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的股东提名,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独立董事人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并经 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 大会决议。 (三)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经监事 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大会 决议。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 大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职责。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 人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并经董事会讨论 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三)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须于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 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出现前款第(一)至(七)项情形 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半数以上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依照前款规定应当离职情 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 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 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董 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 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补选董事 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 务。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 务。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 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0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 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节 独立董事(自第一百二十 六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自第 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两节为新增内容,在此不再详细 列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1-10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自第一百三十七 条至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为整章删除内容,在此不再详 细列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 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公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 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公
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连续三年内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拟采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连续三年内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拟采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遵循 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 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 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 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 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 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遵循 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 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 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 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 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 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 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 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 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 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 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 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第二节 内部审计(自第一百五十 九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节为更新内容,原第一百五十八 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进行删除,在此不 再详细列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专人送出、邮 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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