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业(002265):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者事件。重大信息是指因发生重大事项产生的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领导、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报告义务人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证券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履行报告职责。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分管领导;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接触或者获知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分管领导、董事长报告重大事项,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重大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还应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司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报告。 应当报告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议相关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款所称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主要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0.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者违规对外担保;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职; 13.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 14.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修订《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6.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职;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9.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0.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1.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3.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影响;14.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修正; 4.公司发生回购股份事项; 5.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发生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公司证券发行、股权激励事项。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的,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证券管理部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的当日,按照要求,以书面、传真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证券管理部门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五条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证券管理部门草拟信息披露公告或者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无需进行信息披露,但需向监管部门、深交所报告的,由证券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门在审核重大信息过程中,有权要求各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文件做出说明或者补充,各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指定证券管理部门对披露的重大信息进行整理和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长和有关各方。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公司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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