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300436):控股子公司签订A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承诺履行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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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0:25: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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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广生堂: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A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承诺履行期限延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条款 | 修订前(《补充协议(一)》) | 修订后(《补充协议(二)》) |
第一条 释义 | “回购条件达成”是指,本次
投资交易完成日起满3年,投
资方未能通过《补充协议(一)》
第2.1条、2.2条约定的方式实
现退出。 | “回购条件达成”是指,自本协议签署
之日起至2029年3月30日届满,投资
方未能通过本补充协议第2.1条、2.2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2.1条、2.2
条约定的方式实现退出。 |
2.1上市安排 |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日后
3年内独立在A股(指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不包含新三板和北交所挂
牌)或者港股(指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完成IPO上市。 |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9年3月30
日之内,目标公司独立在A股(指在上
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包
含新三板)或者港股(指在香港联交所
上市)完成IPO上市。 |
2.2发行股份
收购 | 2.2.1本次投资交易完成日满
1年,投资方可向目标公司控股
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有权要求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发行股
份或“发行股份+现金”的方式
购买投资方持有的少数股东权
益的程序。 | 2.2.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满1年,投资
方可向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出书面通
知,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发
行股份或“发行股份+现金”的方式购买
投资方持有的少数股东权益的程序。 |
2.3股权回购 | 2.3.1若本协议第2.1条约定
的上市计划未能完成,且自本
次投资交易完成日起满3年,
投资方也未能通过第2.2条实
现退出的,投资方有权要求控
股股东及(或)控股股东指定 | 2.3.1若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上市计
划未能完成,且截止2029年3月30日,
投资方也未能通过本协议第2.2条及《补
充协议(一)》第2.2条实现退出的,
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及(或)控股
股东指定并获得投资方同意的第三方 |
| 并获得投资方同意的第三方
(不包括目标公司)以现金的
方式按照约定价格一次性回购
投资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 (不包括目标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按照
约定价格一次性回购投资方所持目标公
司股权。 |
| 2.4投资方实际缴纳出资之日
起满3年,且目标公司未在A
股或港股独立上市,如果投资
方未根据2.3提出回购请求,
投资方仍保留要求目标公司控
股股东启动发行股份或“发行
股份+现金”的方式回购投资方
持有的少数股东权益的程序的
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含一致行动人)应按照2.2
项下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 2.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9年3月
30日届满,且目标公司未在A股或港股
独立上市,如果投资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2.3条及《补充协议(一)》第2.3条提
出回购请求,投资方仍保留要求目标公
司控股股东启动发行股份或“发行股份+
现金”的方式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少数股
东权益的程序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含一致行动人)应按照本协议
第2.2条及《补充协议(一)》第2.2
条项下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
条款 | 修订前(《补充协议(一)》) | 修订后(《补充协议(二)》) |
2.3股权
回购 | 2.3.2若根据《补充协议
(一)》2.3.1约定回购投资
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各
方确认回购对价为以下方式
确定的价格孰高者:
(1)投资方投资本金及8%
(单利)的年化利率
回购价格=投资款*(1+8%(单
利)*缴付投资款天数/365)
(自交易完成日起算至股权
回购价款付清之日止)-股权
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的目标
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 | 2.3.2若根据本协议2.3.1约定回购投资方持
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各方确认回购对价为以下方
式确定的价格孰高者:
(1)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投资款+投资款*回购利率(单利)*
缴付投资款天数/365)-股权持有期间投资方取
得的目标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
a.自投资方交割日(2023年1月13日)起算至
2026年1月12日止,回购利率=8%;
b.自2026年1月13日起算至2028年1月12
日止,回购利率=9%;
c.自2028年1月12日至股权回购价款付清之
日止,回购利率=10%。 |
| 2.3.3自本次投资交易完成
日起3年内,若控股股东存
在以下情形,投资方有权随
时要求控股股东在《补充协
议(一)》第2.3.1、2.3.2
条项下的股权回购义务提前
到期,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
股东提前履行股权回购义
务:
……
(5)控股股东可能导致丧失
履行现金回购义务能力的情
形。 | 2.3.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9年3月30日
之内,若控股股东存在以下情形,投资方有权随
时要求控股股东在本补充协议第2.3.1、2.3.2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2.3.2条项下的股权
回购义务提前到期,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提
前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
(5)控股股东可能导致丧失履行现金回购义务
能力的情形。
(6)若其他投资方直接或间接要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义务的,或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动提出、同意或实施对其他投资方
所持股权的回购或受让,则A轮投资方有权要 |
| | 求控股股东同步履行回购义务。 |
第三条
关于投资
方之权利
补充约定 | 3.2若发生目标公司清算或
售出事件时,若投资方根据
届时的持股比例可分配到的
财产低于投资方已投资的投
资价款以及自投资方实际缴
纳出资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
全部分配之日止8%的年单利
(“优先清偿额”),目标公
司控股股东同意并承诺,优
先清偿额不足部分将由目标
公司控股股东以可获分配的
目标公司清算或售出所得财
产部分补足给投资方,以使
投资方可收回不低于优先清
偿额。 | 3.2若发生目标公司清算或售出事件时,若投资
方根据届时的持股比例可分配到的财产低于投
资方已投资的投资价款以及自投资方实际缴纳
出资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全部分配之日止按照
年单利计算(“优先清偿额”),具体计算方式如
下:
优先清偿额=投资款+投资款*8%(单利)*缴付
投资款天数/365)(自交易完成日起算至2026
年1月12日止)+投资款*9%(单利)*缴付投
资款天数/365)(自2026年1月13日起算至
2028年1月12日)+投资款*10%(单利)*缴付
投资款天数/365(自2028年1月13日起算至
投资方收到全部分配之日止)-股权持有期间投
资方取得的目标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若投
资方实际收到全部分配之日早于上述任一时段
截止日,则该时段的天数按实际持有期计算,
后续时段不再计入)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同意并承诺,优先清偿额不足
部分将由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可获分配的目标
公司清算或售出所得财产部分补足给投资方,以
使投资方可收回不低于优先清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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