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300436):控股子公司签订A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承诺履行期限延长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0:25:40 中财网
原标题:广生堂: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A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承诺履行期限延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条款修订前(《补充协议(一)》)修订后(《补充协议(二)》)
第一条 释义“回购条件达成”是指,本次 投资交易完成日起满3年,投 资方未能通过《补充协议(一)》 第2.1条、2.2条约定的方式实 现退出。“回购条件达成”是指,自本协议签署 之日起至2029年3月30日届满,投资 方未能通过本补充协议第2.1条、2.2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2.1条、2.2 条约定的方式实现退出。
2.1上市安排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日后 3年内独立在A股(指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不包含新三板和北交所挂 牌)或者港股(指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完成IPO上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9年3月30 日之内,目标公司独立在A股(指在上 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包 含新三板)或者港股(指在香港联交所 上市)完成IPO上市。
2.2发行股份 收购2.2.1本次投资交易完成日满 1年,投资方可向目标公司控股 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有权要求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发行股 份或“发行股份+现金”的方式 购买投资方持有的少数股东权 益的程序。2.2.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满1年,投资 方可向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出书面通 知,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发 行股份或“发行股份+现金”的方式购买 投资方持有的少数股东权益的程序。
2.3股权回购2.3.1若本协议第2.1条约定 的上市计划未能完成,且自本 次投资交易完成日起满3年, 投资方也未能通过第2.2条实 现退出的,投资方有权要求控 股股东及(或)控股股东指定2.3.1若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上市计 划未能完成,且截止2029年3月30日, 投资方也未能通过本协议第2.2条及《补 充协议(一)》第2.2条实现退出的, 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及(或)控股 股东指定并获得投资方同意的第三方

 并获得投资方同意的第三方 (不包括目标公司)以现金的 方式按照约定价格一次性回购 投资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不包括目标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按照 约定价格一次性回购投资方所持目标公 司股权。
 2.4投资方实际缴纳出资之日 起满3年,且目标公司未在A 股或港股独立上市,如果投资 方未根据2.3提出回购请求, 投资方仍保留要求目标公司控 股股东启动发行股份或“发行 股份+现金”的方式回购投资方 持有的少数股东权益的程序的 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含一致行动人)应按照2.2 项下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2.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9年3月 30日届满,且目标公司未在A股或港股 独立上市,如果投资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2.3条及《补充协议(一)》第2.3条提 出回购请求,投资方仍保留要求目标公 司控股股东启动发行股份或“发行股份+ 现金”的方式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少数股 东权益的程序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含一致行动人)应按照本协议 第2.2条及《补充协议(一)》第2.2 条项下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条款修订前(《补充协议(一)》)修订后(《补充协议(二)》)
2.3股权 回购2.3.2若根据《补充协议 (一)》2.3.1约定回购投资 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各 方确认回购对价为以下方式 确定的价格孰高者: (1)投资方投资本金及8% (单利)的年化利率 回购价格=投资款*(1+8%(单 利)*缴付投资款天数/365) (自交易完成日起算至股权 回购价款付清之日止)-股权 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的目标 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2.3.2若根据本协议2.3.1约定回购投资方持 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各方确认回购对价为以下方 式确定的价格孰高者: (1)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投资款+投资款*回购利率(单利)* 缴付投资款天数/365)-股权持有期间投资方取 得的目标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 a.自投资方交割日(2023年1月13日)起算至 2026年1月12日止,回购利率=8%; b.自2026年1月13日起算至2028年1月12 日止,回购利率=9%; c.自2028年1月12日至股权回购价款付清之 日止,回购利率=10%。
 2.3.3自本次投资交易完成 日起3年内,若控股股东存 在以下情形,投资方有权随 时要求控股股东在《补充协 议(一)》第2.3.1、2.3.2 条项下的股权回购义务提前 到期,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 股东提前履行股权回购义 务: …… (5)控股股东可能导致丧失 履行现金回购义务能力的情 形。2.3.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9年3月30日 之内,若控股股东存在以下情形,投资方有权随 时要求控股股东在本补充协议第2.3.1、2.3.2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2.3.2条项下的股权 回购义务提前到期,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提 前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 (5)控股股东可能导致丧失履行现金回购义务 能力的情形。 (6)若其他投资方直接或间接要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义务的,或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动提出、同意或实施对其他投资方 所持股权的回购或受让,则A轮投资方有权要

  求控股股东同步履行回购义务。
第三条 关于投资 方之权利 补充约定3.2若发生目标公司清算或 售出事件时,若投资方根据 届时的持股比例可分配到的 财产低于投资方已投资的投 资价款以及自投资方实际缴 纳出资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 全部分配之日止8%的年单利 (“优先清偿额”),目标公 司控股股东同意并承诺,优 先清偿额不足部分将由目标 公司控股股东以可获分配的 目标公司清算或售出所得财 产部分补足给投资方,以使 投资方可收回不低于优先清 偿额。3.2若发生目标公司清算或售出事件时,若投资 方根据届时的持股比例可分配到的财产低于投 资方已投资的投资价款以及自投资方实际缴纳 出资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全部分配之日止按照 年单利计算(“优先清偿额”),具体计算方式如 下: 优先清偿额=投资款+投资款*8%(单利)*缴付 投资款天数/365)(自交易完成日起算至2026 年1月12日止)+投资款*9%(单利)*缴付投 资款天数/365)(自2026年1月13日起算至 2028年1月12日)+投资款*10%(单利)*缴付 投资款天数/365(自2028年1月13日起算至 投资方收到全部分配之日止)-股权持有期间投 资方取得的目标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若投 资方实际收到全部分配之日早于上述任一时段 截止日,则该时段的天数按实际持有期计算, 后续时段不再计入)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同意并承诺,优先清偿额不足 部分将由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可获分配的目标 公司清算或售出所得财产部分补足给投资方,以 使投资方可收回不低于优先清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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