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60002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0:25:42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电力: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上市公司”“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KES POWER LTD.持有的K-ELECTRIC LIMITED(以下简称“KE公司”)18,335,542,678股,占KE公司总发行股本的66.40%,可支付对价为17.70亿美元,并视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给予交易对方或其指定方奖励金合计不超过0.27亿美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构成关联交易、重组上市,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并核销巴基斯坦KE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海电力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海电力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自查对象范围和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前述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2025年3月9日至2025年9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自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各自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存在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国泰海通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海电力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国泰海通股票交易情况

核查期间部门名称业务类型股份变动数量 (股)截至 2025年 9月 9日 结余股数(股)
2025.3.9- 2025.9.9证券衍生品投 资部证券买入900,866109,866
  证券卖出839,300 
  ETF赎回成分券增 加500 
  ETF申购成分券减 少700 
 权益客需部证券买入19,479,1751,505,350
  证券卖出18,292,860 
此外,国泰海通融券专户持有上海电力 714,100股股份。

2、国泰海通下属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核查期间子公司名称业务类型股份变动数量 (股)截至 2025年 9月 9日 结余股数(股)
2025.3.9- 2025.9.9上海国泰海通 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证券买入3,935,300-
  证券卖出3,935,300 
核查期间子公司名称业务类型股份变动数量 (股)截至 2025年 9月 9日 结余股数(股)
 上海海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证券卖出2,000-
 国泰君安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买入1,466,00089
  证券卖出1,480,411 
 海通国际证券 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买入2,0001,000
  证券卖出1,000 
国泰海通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切实执行,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本公司买卖上海电力股票的行为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利用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本公司亦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买卖上海电力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本次交易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各自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海电力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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