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68816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9月)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 (一) 编制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即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5股(含5股); (三) 股权激励;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六) 要约收购; (七) 发行证券; (八) 合并、分立; (九) 回购股份; (十) 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或出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公司如发生本制度前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上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上述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其变更情况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以及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禁止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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