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0:35:49 中财网
原标题:兴蓉环境: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BeijingW&HLawFirm,Chengdu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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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5]第1394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复梁、景洋律师(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2025年9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公告;
3、贵公司于2025年9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为“《董事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前所述,贵公司已于2025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点3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对贵公司法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1,259,692,3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087%。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43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505,355,00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93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757,008,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5%;反对7,984,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弃权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758,67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1%;反对6,317,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9%;弃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复梁
经办律师:
景 洋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谢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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