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石创新(688775):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期货、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仅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必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八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12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财务部负责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会计核算员应熟练掌握企业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套期会计相关的核算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向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七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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