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68829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年 9月 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奥浦迈”)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奥浦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分别于 2025年 6月 4日及 2025年 6月 24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年 7月 10日出具《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2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于 2025年 9月 2日就审核问询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上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及相关要求,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关于交易方案 重组报告书披露:(1)本次交易设置了差异化定价,采用差异化支付方式,股份对价采用分期支付、分期解锁,并设置了多种情形下的业绩对赌条件;(2)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综合考虑不同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成本等因素,其中对投资入股时投资估值较高的财务投资者,本次交易定价也相应较高;(3)除谷笙投资、TF PL全部由现金支付外,其他交易对方同时采用现金和股份或全部股份支付,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差异;(4)对 PL HK等 4名交易对方分三期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其中 PL HK、嘉兴汇拓、嘉兴合拓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或核心团队控制的平台,青岛乾道为外部投资人。上市公司与 PL HK、嘉兴汇拓、嘉兴合拓约定,若上市公司在分期支付股份对价时不满足发行股份要求,需对交易对方进行现金补偿;(5)红杉恒辰等 25名交易对方一次性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并按业绩对赌分三年解锁。不同交易对方锁定期存在差异,其中上海景数的存续期可能无法完整覆盖锁定期;(6)全部交易对方均参与业绩补偿,以其获得全部交易对价的 10%-50%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7)本次交易设置超额业绩奖励,奖励对象为 PL HK、嘉兴汇拓和嘉兴合拓。 请公司披露:(1)本次交易设置较多差异化和分期的定价、支付、解锁和业绩补偿等方式的原因和合理性;(2)不同交易对方定价差异的具体依据,是否仅考虑了交易对方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否考虑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发展的贡献和作用等因素;(3)采用差异化支付方式的原因;对采用全部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设置不同业绩对赌方式的原因,确保其在触发业绩对赌条件时能够履约的具体方式;(4)股份对价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的原因,目前设置的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条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若触发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5)是否存在因交易对方导致业绩对赌股份无法发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需支付现金补偿的风险,上市公司的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和后续整合管控的影响;(6)解决交易对方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性的具体措施,如何确保达成锁定期条款的目的;(7)各交易对方参与业绩承诺的比例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业绩承诺总体覆盖率,能否保护上市公司权益;(8)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超额业绩奖励条件设置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9)结合前述事项,进一步论证交易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设置较多差异化和分期的定价、支付、解锁和业绩补偿等方式的原因和合理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以及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交易设置差异化和分期的定价、支付、解锁和业绩补偿等方式,方案较为复杂,主要原因系在现有监管规则下,通过并购方案的设计,来尽可能满足交易各方的核心诉求,同时最大程度上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方案设计需要实现的核心目标、实现方式、本次交易方案内容的体现主要包括:
二、不同交易对方定价差异的具体依据,是否仅考虑了交易对方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否考虑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发展的贡献和作用等因素 单位:万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澎立生物 100.00%股权评估值为 145,20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 100.00%股份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45,050.07万元。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管理团队股东认同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客户资源、国际化业务等多方面的协同效应,因此,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管理团队股东的交易对价对应标的公司股份估值均低于评估值:其中 PL HK(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价为29,169.66万元,对应澎立生物 100.00%股权价值为 123,000.00万元;嘉兴汇拓、嘉兴合拓(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合计交易对价为 15,186.62万元,对应澎立生物 100.00%股权价值为 132,000.00万元。 对于控股股东(PL HK)来说,交易对价设置得最低、但承担了较高的对赌责任,与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与标的公司未来发展相绑定,获取长期收益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综合估值水平、推动交易顺利进行的作用。 对于管理团队股东(嘉兴汇拓和嘉兴合拓)来说,上述持股主体是未来与上市公司并购整合、共同发展的关键力量,无论是在标的公司的历史业绩贡献还是未来发展方面,比其他财务投资人要重要,因此,针对上述交易对方的定价,考虑到管理团队股东(嘉兴汇拓和嘉兴合拓)承担了较高的对赌义务,因此相对设置了高于早期财务投资人、但低于评估值的交易对价,既平衡了各方心理预期,又有利于团队的稳定,促使团队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团队本次估值略高于控股股东主要是其一,作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PL HK在本次交易中承担着主导交易进程、推动整体交易落地的重要角色。为了促进交易顺利达成,同时体现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战略协同的认同与支持,PL HK在交易对价上作出了适度让步,接受了一个相对较低的估值水平,以平衡各方利益、降低整体交易估值预期。其二,嘉兴汇拓和嘉兴合拓作为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持股主体,其成员除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外还涵盖标的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的核心人员及部分已离职员工,他们不仅对公司的历史成长贡献显著,更将在未来与上市公司的整合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为充分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保障其长期与公司共同发展的意愿,本次交易在估值设置上给予了管理团队相对更高的对价,这一估值水平高于控股股东,体现了对其历史投入与未来贡献的认可。此外,管理团队持股平台嘉兴汇拓在早期入股标的公司时的入股估值为625万美元(约合 4,406万元),嘉兴合拓入股估值为 2.29亿元,有一定的投资成本,在其承担相对较高对赌责任的前提下,若本次交易对其估值设置过低,将不利于维护其合理预期与激励效果。因此,适当提高管理团队的交易对价,有助于增强其对未来业绩目标实现的动力,也有利于稳定核心团队,确保其在承诺期内积极履行业绩承诺,实现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深度融合与长远发展,不存在向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对于财务投资人来说,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以投资标的公司的同一投资轮次交易对方享有相同的交易条件为原则,综合考虑了财务投资人入股时间、对标的公司历史和未来发展的贡献,还考虑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承担的业绩补偿责任,本次交易对价对应估值水平较高的交易对方同步需要承担更高比例的业绩对赌义务;同时还考虑了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选择的支付方式,接受较低估值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方在选择股份或现金支付方式时比例设置更为自由,总体而言: (1)选择低于评估值交易的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股东,可自由选择股份和现金支付比例,同时仅承担其交易总对价 10%为上限的对赌责任; (2)选择高于评估值交易的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股东,对于选择现金支付的比例均有上限:选择按照标的公司 15亿元整体估值交易的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股东,现金支付比例的上限为 60%,同时需承担其交易总对价 40%为上限的对赌责任;选择按照标的公司 18.3亿元和 21.8亿元整体估值交易的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股东,现金支付比例的上限为 50%,同时需承担其交易总对价 50%为上限的对赌责任。18.3亿元和 21.8亿元整体估值交易的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股东的选择权利和承担的对赌责任未作进一步差异化区分,主要系由于上述估值水平均低于投资成本,已出现较大比例“倒挂”,经上市公司与相应交易对方协商后,同意相应交易对方无需再设置更多的差异化责任约定。 综上,本次交易对不同交易对方差异化定价设定参考了交易对方的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情况,同时考虑了交易对方的性质、在标的公司历史和未来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在本次交易中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后综合确定,既体现控股股东及管理团队的核心价值,也尊重财务投资人的市场估值逻辑。整体差异化定价严格遵循市场化交易逻辑,不存在通过差异化定价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 三、采用差异化支付方式的原因;对采用全部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设置不同业绩对赌方式的原因,确保其在触发业绩对赌条件时能够履约的具体方式 (一)采用差异化支付方式的原因 如前所述,不同交易对方采用的现金支付和股份支付的比例不同,主要系为了推动本次交易商业化谈判的顺利进行,针对差异化定价安排下交易对方交易价格不同的情况,相对应给予了交易对方股份和现金支付比例的选择权,选择权的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1、对谷笙投资全部采用现金支付的原因 谷笙投资系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为标的公司早期财务投资人,于 2017年 10月入股标的公司,由于谷笙投资已存续较长期限,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退出诉求,故谷笙投资拟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清算注销。基于前述原因,经上市公司与谷笙投资协商,在符合上述交易原则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对谷笙投资将全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2、对 TF PL采用现金支付的原因 TF PL为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若上市公司向其发行股份,需履行较为复杂的程序。基于前述原因,经上市公司与 TF PL协商,在符合上表交易原则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对 TF PL将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综上,本次交易采用的差异化支付方式与设置差异化定价、不同定价情况下交易对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部分交易对方的特殊诉求或特殊情况紧密相关,方案设计主要是为了推动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同时建立本次交易各方的互信,加速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团队的融合,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对采用全部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设置不同业绩对赌方式的原因,确保其在触发业绩对赌条件时能够履约的具体方式 本次交易中采用全部现金对价支付的交易对方为谷笙投资、TF PL。对采用全部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设置不同业绩对赌方式,主要原因是在遵守差异化定价原则等主要交易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交易对方的特殊诉求或特殊情况,同时也为了保障其在触发业绩对赌条件时能够履约,以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首先,在差异化定价原则下,谷笙投资和 TF PL为选择低于评估值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方,因此需承担交易总对价 10%为上限的对赌责任。在遵守上述原则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为推动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充分考虑了谷笙投资和 TF PL的特殊诉求或特殊情况,通过以下方式促使触发业绩对赌条件时该等交易对方确保履约: 1、谷笙投资 由于谷笙投资在本次交易后有注销诉求,因此采用全部现金支付,同时,为保障谷笙投资履行其业绩对赌义务,上市公司已要求谷笙投资的基金管理人上海谷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谷笙”)与谷笙投资等相关方一起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上海谷笙对谷笙投资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谷笙投资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注销的,上海谷笙应承担谷笙投资的业绩补偿责任。 谷笙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于 2025年 7月由上海谷笙变更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谷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谷笙”),上海谷笙目前仍为谷笙投资的管理人。此外,上海谷笙亦为宁波谷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同时,为最大程度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进一步保障谷笙投资履行业绩对赌义务,谷笙投资的全体有限合伙人(共 2名自然人)、上海谷笙的法定代表人及第一大股东(共 1名自然人)均已作出承诺:“为保障谷笙投资业绩对赌义务的履行,本人不可撤销的承诺,对谷笙投资在其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谷笙投资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注销的,本人将承担谷笙投资的业绩补偿义务。” 综上,谷笙投资相关的承诺安排能在最大程度保证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执行。 2、TF PL 由于 TF PL为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本次交易中采用全部现金支付的方式,但仍需 TF PL承担其交易总对价 10%为上限的对赌责任。为最大程度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TF PL及标的公司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对 TF PL的现金交易对价支付将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分期支付,在未达成业绩承诺时,上市公司无须支付对应的现金对价,最大程度上保障其业绩对赌责任承诺的可实现性。 四、股份对价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的原因,目前设置的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条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若触发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一)股份对价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的原因 1、采用分期方式的原因 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作为标的资产评估作价的主要方法,标的公司未来的业绩是实现评估值的基础。本次交易所有交易对方均承担业绩对赌义务,如前所述,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以股份补偿为原则,除谷笙投资、TF PL全部由现金支付的交易对方外,其他交易对方均以股份进行业绩对赌。同时,考虑到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除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团队股东外还包括了标的公司所有财务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主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财务投资人在获得交易对价后,通常需要及时处分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限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若触发业绩补偿,财务投资人已向其份额持有人/合伙人分配的收益通常难以追回用于补偿。而采用分期方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将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以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业绩对赌股份,有助于确保业绩对赌义务的实现,以达到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2、采用分期发行及分期解锁不同方式的原因 2025年 5月 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引入分期发行机制。该机制的设计与本次交易方案分期解锁机制设计的目的相同。上市公司原拟对本次交易中除不涉及以股份对价方式支付以外的所有交易对方均统一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前述新规发布时,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均已基本协商确定交易方案,即为确保财务投资人承担业绩对赌责任的可实现性,上市公司通过“一次股份发行,并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期进行股份解锁”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股份对价。但当时交易已临近协议签署前的最后阶段,其他财务投资人由于其内部决策通常涉及多层级的投资委员会审批、风控合规评估、合伙人意见统一等复杂流程,导致沟通与协调的时间成本显著高于控股股东及管理团队。在本次交易已临近协议签署及项目申报截止时间的情况下,若等待全体财务投资人完成内部流程并统一意见,将大幅延缓交易整体进度,甚至可能影响交易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最终仅标的公司控股股东(PL HK)、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嘉兴汇拓、嘉兴合拓)及青岛乾道使用了分期发行方式。 就青岛乾道而言,根据公开媒体报道,由于其基金管理人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期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乾道财产份额已经被冻结。在交易过程中,基于与青岛乾道基金管理人的沟通及本次上市公司对交易对方均具有业绩承诺安排,若对青岛乾道进行一次发行分期解锁方式,在股份一次发行时存在被法院直接冻结的可能,将导致未来已发行股份能否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确保交易方案(含业绩承诺方案)的可执行性出发,最终协商对其调整为分期发行方式。 (二)目前设置的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条件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次交易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条件主要考虑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期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目前设置的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条件如下:
1、业绩考核期的确定。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谈判,确定了 2025年至2027年作为业绩考核期。在业绩考核过程中按照逐年考核、三年后统一结算的方式,主要原因系交易对方大部分为私募基金,此类交易对方希望能够在业绩承诺期内尽快取得/解锁相应股份对价,因此约定逐年考核标的公司业绩,达到相应业绩完成度(90%)后即解锁。上述方式也参考了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的其他案例,具有可行性,但这就导致在实际业绩考核时会发生多种情况(如第一年完成、第二年未完成,但两年累计完成等情况),需要一一列举,因此出现了上述 6种情况。 2、业绩完成指标的确定。经参考近期设置业绩承诺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部分案例的同行做法,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确定了 90%作为业绩完成的下限指标,结合上面业绩考核期的确定方式,衍生出了 6种具体的情况。 3、股份发行/解锁比例的安排。经双方协商,原则上按照在业绩承诺期匀速解锁的方式进行,但考虑到预计 2025年整个交易大部分时间处于审核状态,在资产交割时预计能够较为确定 2025年整体业绩,同时交易对方,尤其是私募基金股东在同意承担业绩承诺责任的基础上,希望能够尽量提前获得/解锁相应股份,因此最终确定按照 4:3:3的节奏进行股份发行/解锁。 4、已发行/解锁股份的处理。由于本次业绩承诺方包括私募基金,考虑到实际操作层面的可行性,上市公司同意已发行/解锁股份不予收回。实际上,已发行/解锁股份就意味着标的公司在对应期间完成了业绩承诺指标,而后续年度的考核也有对应股份进行勾稽,因此不予收回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利益。 5、最终细节的确定。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由于是“分年度考核+整体结算”的方式确定业绩补偿金额,因此按照每年度完成或者未完成的情况,穷尽所有可能后,最终就会出现如上表的六种情况,即: 情况一:前两年均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下限,在此情况下,第三年后累计结算,若总体完成率不低于总承诺业绩的 90%(即第三年超额完成业绩),则交易对方仍可获得全部业绩对赌股份;否则只能根据业绩完成率获得相应业绩对赌股份,尚未发行/解锁的股份由上市公司收回; 情况二:第一年未完成(40%不予发行/解锁)、第二年完成了,但是完成的不多,仅完成了第二年当年的指标,两年加起来仍未完成,那么只发行/解锁第二年的 30%对应股份,第一年的 40%仍需留到最后一年之后统一结算。第三年累计结算后,仍是累计完成若不低于累计承诺业绩 90%,则全部发行/解锁,否则,则按照业绩完成率进行发行/解锁(由于此前已发行/解锁了 30%,因此在这里需要减去); 情况三:与情况二类似,区别只是第二年超额完成,不仅完成了当年的业绩指标,还把第一年的业绩指标也补足了,那么这样的话,前两年累计 70%的对赌股份在第二年结束后均可以发行/解锁,第三年结束后同样道理进行总体结算; 情况四和情况五:第一年完成了业绩指标(40%发行/解锁)后,第二年未完成,这里考虑到第一年本身业绩实现的确定性最强(最容易预测),同时解锁比例较高,因此在第一年完成后出现第二年未完成的情况,原则上不应予以解锁。但交易对方提出,若第一年超额完成,虽然第二年未完成,但两年加起来完成了前两年的业绩指标,理应发行/解锁前两年的股份比例。最终经过谈判,当且仅当第一年超额完成,并且前两年合计不低于预计合计业绩的 110%时,才进行第二年的发行/解锁,否则第二年暂不进行发行/解锁,最终第三年结束后总体结算; 情况六:前两年均完成业绩指标,前两年分别发行/解锁 40%和 30%,第三年完成后总体结算,原则同之前的情况一样。 综上,目前设置的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条件,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的谈判情况,并考虑了业绩考核期、业绩完成指标的确定、股份发行/解锁的具体安排、具体实操方式等多种因素后综合确定。 (三)若触发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本次交易中除谷笙投资、TF PL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均以股份进行业绩对赌,谷笙投资、TF PL以现金对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就谷笙投资而言,其在本次交易中承担业绩补偿金额的上限为 577.65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谷笙投资及谷笙投资的管理人上海谷笙等相关方共同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海谷笙对谷笙投资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谷笙投资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注销的,上海谷笙应承担谷笙投资的补偿责任。同时,为最大程度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进一步保障谷笙投资业绩对赌义务的履行,谷笙投资的全体有限合伙人(共 2名自然人)、上海谷笙的法定代表人及第一大股东(共 1名自然人)已作出承诺:“为保障谷笙投资业绩对赌义务的履行,本人不可撤销的承诺,对谷笙投资在其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谷笙投资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注销的,本人将承担谷笙投资的业绩补偿义务。” 考虑到谷笙投资需承担的补偿责任金额相对不高,同时其全体出资人对该等现金补偿义务均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触发现金补偿,合理理解谷笙投资具有履约能力。 就 TF PL而言,其在本次交易中承担业绩补偿义务部分的现金对价将由上市公司向其分期支付,因此不涉及 TF PL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补偿。 五、是否存在因交易对方导致业绩对赌股份无法发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需支付现金补偿的风险,上市公司的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和后续整合管控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将对 PL HK、嘉兴汇拓、嘉兴合拓及青岛乾道分三期发行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的履约保障措施为在无法发行股份的情况下,支付方式变更为现金支付 根据 2025年 5月 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经修正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首期发行时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组报告书,并在重组报告书中就后期股份不能发行的履约保障措施做出安排。”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交易对方,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可能都会造成分期发行股票无法实现的情况,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对上述情况制定履约保障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与 PL HK、嘉兴汇拓、嘉兴合拓及青岛乾道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在无法发行股份的情况下,分期股份发行将按照等额交易对价调整为分期现金支付,该现金支付并非对交易对方的现金补偿,而是支付方式的变更,由股份支付变更为现金支付,即针对不能发行的履约保障措施做出的安排。 (二)上市公司与青岛乾道的相关约定和上市公司与 PL HK、嘉兴合拓及嘉兴汇拓的相关约定措辞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影响 上市公司(作为“甲方”)、PL HK、嘉兴合拓和嘉兴汇拓(作为“乙方”)、澎立生物(作为“丙方”)及 JIFENG DUAN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若甲方或乙方在任意一期业绩对赌股份发行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则甲方应以自筹资金在当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2个月或甲方及乙方共同确认的其他时间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等值于该期应当支付的业绩对赌股份金额的对价(即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该期应当向乙方发行的业绩对赌股份的发行价格×该期应当向乙方发行的业绩对赌股份的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作为“甲方”)、青岛乾道(作为“乙方”)及澎立生物(作为“丙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若甲方在任意一期业绩对赌股份发行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则甲方应以自筹资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当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2个月或甲方及乙方共同确认的其他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等值于该期应当支付的业绩对赌股份金额的对价。” 上市公司与青岛乾道及相关方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未约定乙方(即青岛乾道)在对赌股份发行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替代措施,该约定情形和上市公司与 PL HK、嘉兴合拓和嘉兴汇拓及相关方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有所差异。 2025年 5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正实施后,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分期发行支付方式后,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控股股东(PL HK)、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嘉兴汇拓、嘉兴合拓)及青岛乾道提供的分期发行方式支付的交易协议(初稿)条款约定均相同。而在协议谈判过程中,标的公司控股股东(PL HK)聘请的法律顾问对交易协议进行了全面审阅,针对包括上述“未约定乙方出现不符合相关发行条件时的解决方式”在内的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即不能仅约定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时需要变更支付方式,而且需要对等的约定交易对方不符合发行条件时也需要变更支付方式。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后,最终上市公司接受了该等修改。而彼时青岛乾道未就交易协议提出任何修改意见,考虑到相关条款保持不变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未予同步修改,出现最终协议版本存在差异的情况。 该条款系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分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期股份不能发行的履约保障措施的安排,对于青岛乾道的协议而言,若出现乙方不符合相关发行对象条件时,因协议未有约定,上市公司可以将发行股份支付调整为现金支付,也可以暂缓发行股份直到乙方符合相关发行条件,或与青岛乾道另行协商支付安排。而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支付,青岛乾道持有的澎立生物股权均已经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未约定乙方相关情形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三)相关履约保障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 PL HK、嘉兴汇拓、嘉兴合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若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出现相关情况,导致上市公司在分期发行时无法发行股份,为确保履约,上市公司将按照等额交易对价调整为现金支付。根据该《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述 3名交易对方在 2025年-2027年业绩承诺完成的情况下,将于 2026年-2028年按照 4:3:3的比例,分别获得 8,871.26万元、6,653.44万元和 6,653.44万元的交易对价(合计 22,178.14万元);若该等股份支付对价后续调整为现金支付,上市公司不再以 32元/股向相关交易对象发行股份,至多将少发行 693.07万股 A股股票,按照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的上市公司总股本 11,354.88万股计算,预计减少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股份稀释 6.10%。 根据上市公司与青岛乾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虽然对青岛乾道不符合相关发行对象条件时的情况未予以明确约定,但考虑到届时青岛乾道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已完成过户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仍将秉持信用精神,若出现青岛乾道不符合相关发行对象条件(如其被确定为市场禁入等)时,将与 PL HK等三个主体一样,优先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该部分交易对价,在标的公司2025年-2027年业绩承诺完成的情况下,青岛乾道将于 2026年-2028年按照 4:3:3的比例,分别获得 270.81万元、203.11万元和 203.11万元的交易对价(合计 677.02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及相关交易对方均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上市公司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承诺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包括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并出具《关于诚信与合法合规的承诺函》,由上市公司承诺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包括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等),由交易对方承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等。 上市公司及相关交易对方前述承诺函已作出披露构成公开承诺,且承诺内容已基本覆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切实履行的前提下,预计上市公司及相关交易对方在后期股份发行时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在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合法合规经营的情况下,预计后续发行股份时不满足发行条件的风险较小,触发本次交易后期股份不能发行的履约保障措施即支付方式由股份支付变更为现金支付的可能性较小。 对于青岛乾道而言,目前该交易对方暂处于异常经营状态,可能存在未来因青岛乾道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持有 A股上市公司股份,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向其分期发行股份的情况。在上述情况发生时,由于标的公司股权已完成过户交易,上市公司也将考虑根据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分期支付现金来完成交易对价的支付,由于青岛乾道需分期支付的交易对价仅为 677.02万元,金额相对较低,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无论因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原因,出现上市公司无法发行股份的情况,上市公司的履约保障措施为将支付方式调整为现金支付,在 2026年至2028年,最多将分别支付现金 9,142.06万元、6,856.55万元和 6,856.55万元,合计 22,855.16万元,同时将减少股份的发行数量以及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股份稀释。 目前,上市公司已结合公司账面资金及本次交易募集资金对本次交易需进行的现金支付对价及无法在未来分期发行股份情况下引致的现金支付义务进行了妥善安排。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仅为 8.23%,而且不存在银行贷款,相关授信额度空间充足,具有较好的银行融资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获得招商银行无使用限制授信额度 7,500万元,另获得尚未使用的项目专项授信额度 2亿元,用于支持公司创新药基地建设项目,在其他资金使用计划不变、相关建设项目优先使用专项授信额度而非自有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将拥有超过 22,855.16万元的自由现金流以履行在无法分期发行股份情况下的现金支付义务。因此若在极端情况下发生需要实施履约保障措施并支付现金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和后续整合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六、解决交易对方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性的具体措施,如何确保达成锁定期条款的目的 根据交易对方上海景数的《合伙协议》及其签署的调查表,其存续期至2025年 11月 23日,上海景数的存续期可能无法完整覆盖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所适用的锁定期。 根据交易对方南通东证的《合伙协议》及其签署的调查表,其存续期至2027年 11月 6日,南通东证的存续期可能无法完整覆盖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所适用的锁定期。 根据交易对方幂方医药创投的《合伙协议》及其签署的调查表,其存续期至 2027年 2月 22日,幂方医药创投的存续期可能无法完整覆盖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所适用的锁定期。 根据交易对方上海君澎的《合伙协议》及其签署的调查表,其存续期至2026年 8月 4日,上海君澎的存续期可能无法完整覆盖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所适用的锁定期。 但鉴于上述交易对方均已正式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已作出披露构成公开承诺,在相关交易对方出具相关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不会因其存续期预计可能无法覆盖锁定期事宜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 同时,上海景数、幂方医药创投、上海君澎已出具《关于存续期的说明及承诺函》,承诺将及时完成其存续期的延长,以匹配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所适用的锁定期。南通东证已出具《关于存续期的说明及承诺函》,承诺将积极推进其存续期的延长,遵守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因此,交易对方上海景数、南通东证、幂方医药创投和上海君澎已通过出具延长存续期以匹配锁定期承诺的方式,解决存续期与锁定期的匹配性问题,承诺延长存续期以匹配/遵守锁定期,届时延长存续期的手续将基于以上承诺有此外,本次交易采用分期解锁/分期发行的支付安排,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并实施股份发行时,统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分期解锁股份实施初始锁定。后续股份解锁、分期发行或回购注销等操作,将严格依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执行——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将依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标的公司业绩审核结果,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按规定程序公告披露后,依规办理相关股份处置事宜。该等股份处置安排的实施依据为客观审计结论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不取决于交易对方的主体存续状态或其主观意愿。基于此机制设计,即便在极端情形下交易对方存续期早于股份锁定期届满前终止,在标的公司业绩未完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可通过一元名义价格回购注销的方式,对标的公司未达成业绩对赌所对应的股份实施合规处置,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业绩补偿的追偿机制决定了上市公司的业绩追偿与交易对方的存续期与存续状态不存在关联,不存在相关追偿风险,中小股东利益将得到较高水平的保护。 七、各交易对方参与业绩承诺的比例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业绩承诺总体覆盖率,能否保护上市公司权益 (一)各交易对方参与业绩承诺的比例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前所述,各交易对方参与业绩承诺的比例不同的原因是其对应的差异化定价的价格不同、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性质不同、交易对方在标的公司历史和未来发展中的作用不同。本次交易各交易对方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分别以其获得全部交易对价的 10%-50%的等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现金为承诺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具体原则为:(1)获得较高估值水平的交易对方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的比例为其获得交易总对价的 50%;(2)估值适中的交易对方该比例对应为 40%;(3)估值较低的交易对方该比例为 10%;(4)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团队股东为实现业绩承诺的主要力量,因此该比例为 50%。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业绩承诺总体覆盖率,能否保护上市公司权益 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本次交易 31名交易对方分别以其获得全部交易对价的 10%-50%的等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现金为承诺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其中 29名以股份补偿,2名以现金补偿,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确定的价格 32.00元/股计算,上述补偿金额的上限为 55,712.72万元,其中股份补偿金额上限为 54,599.37万元,现金补偿金额上限为 1,113.35万元。补偿金额上限覆盖本次交易总对价的 38.41%,覆盖预计新增商誉的 90.24%。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类第1号指引》1-2的业绩补偿范围且无需适用相关业绩补偿方式。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系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约定。鉴于标的公司在历史沿革中已完成多轮股权融资,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团队当前持股比例已处于相对低位。本次交易的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团队已签署协议,其将获得的100%股份对价(对应总对价 50%部分)参与业绩对赌安排;同时,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已签署任职期限承诺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通过绑定核心团队的长期稳定性与竞业行为规范,为本次交易业绩目标的可实现性提供有力保障。 但受限于股权结构现状,本次交易业绩对赌的覆盖率相应有所降低。本次方案已充分考量各方利益平衡,在市场化原则下积极引入财务投资人参与业绩对赌安排,但基于投资性质与商业惯例,客观上无法要求全体财务投资人承担全额对赌责任,因此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金额上限无法完整覆盖本次交易总对价。 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采用分期解锁股份与分期发行股票的对赌机制,将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解锁或发行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相挂钩。该安排以业绩目标达成作为股份解锁/发行的前提条件,通过分阶段履约的方式,有效控制业绩补偿的不确定性,合理管控追偿风险,从而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针对覆盖率不足的情况,上市公司可充分发挥标的公司与自身现有业务资产之间的战略协同效应,标的公司也可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扩大和提升市场影响力,借鉴上市公司丰富的市场开发经验,开拓渠道,扩展客户范围,改善业务结构,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以进一步促进业绩承诺的实现,降低业绩补偿不足的风险。 同时,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标的公司资产结构良好,截至 2024年12月 31日,净资产中净现金(货币资金扣除有息负债)及安全性高的金融产品合计金额共 5.68亿元,占净资产比例为 60.81%。 综上所述,尽管本次业绩承诺未能完整覆盖本次交易总对价,本次业绩对赌的安排能够保护上市公司权益。 八、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超额业绩奖励条件设置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 本次交易中超额业绩奖励机制的设置,是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充分协商确定。针对 PL HK、嘉兴汇拓、嘉兴合拓三个交易对方,同步设置超额业绩奖励条款,既遵循了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又形成激励与约束的平衡。超额业绩奖励机制既能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积极性,又能维护团队稳定性,促使各方为超额完成业绩目标共同努力,最终助力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共享收益。整体方案统筹考虑了上市公司利益、对关键人员的激励效果与超额贡献奖励,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超额业绩奖励条件设置的合理性 上市公司(作为“甲方”)与 PL HK、嘉兴汇拓、嘉兴合拓(作为“乙方”)、澎立生物(作为“丙方”)及 JIFENG DUAN(作为“丁方”)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约定了超额业绩奖励条件及措施,具体如下: “1、若标的公司按照约定确定的业绩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100%的,则超额业绩部分的 50%用于向乙方进行现金奖励。即业绩承诺期超额业绩奖励=(累计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50%。 “2、超额业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总对价的 20%。 “3、乙方之间关于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分配由丁方确定,乙方及丁方应在每一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具体分配方案及需支付给各乙方的具体超额业绩奖励金额。 “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及丁方依据第 3款约定的通知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超额业绩奖励发放事宜,并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超额业绩奖励款项,乙方向甲方提名的董事(如有)应就该等事宜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系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超额业绩奖励条件的设置系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1-2的规定。此外,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的发放需要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超额业绩奖励条件设置具有合理性。 (三)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的对象为业绩承诺方 PL HK、嘉兴汇拓、嘉兴合拓。 经本所经办律师访谈立信会计师,根据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中对业绩承诺方超额业绩奖励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 超额业绩奖励是以标的公司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奖励金额是在完成既定累计承诺净利润金额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分配的约定,奖励前述业绩承诺方的同时,上市公司也获得了标的公司超额业绩带来的对应回报。 因此,根据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士的理解,超额业绩奖励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结合前述事项,进一步论证交易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是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充分协商确定,本次交易设置较多差异化和分期的定价、支付、解锁和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等复杂要素,均系在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推动交易各方达成一致,同时建立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互信,有利于并购后的整合安排,要素设置等均具有合理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十、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参与各方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讨论和交易协议的部分谈判过程,查阅《交易框架协议》《交易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2、访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3、查阅《重组报告书(草案)》; 4、查阅东洲评估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查阅标的公司历史融资文件,了解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历史投资成本; 6、查阅交易对方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及调查表; 7、查阅可能无法完整覆盖锁定期的交易对方上海景数、南通东证、幂方医药创投和上海君澎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8、查阅全部采用现金支付交易对方谷笙投资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9、就超额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事项访谈本次交易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的相关人员; 10、取得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设置较多差异化和分期的定价、支付、解锁和业绩补偿等方式的原因具备合理性且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次交易对不同交易对方差异化定价设定参考了交易对方的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情况,同时考虑了交易对方的性质、在标的公司历史和未来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在本次交易中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后综合确定,具备合理性; 3、本次交易采用的差异化支付方式与设置差异化定价、不同定价情况下交易对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部分交易对方的特殊诉求或特殊情况紧密相关,方案设计主要是为了推动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同时建立本次交易对方各方的互信,加速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团队的融合,具有商业合理性; 4、本次交易分期发行或分期解锁条件主要考虑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期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本次交易谷笙投资、TF PL以现金对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义务。若触发现金补偿,考虑到谷笙投资需承担的补偿责任金额相对不高,同时其全体出资人对该等现金补偿义务均承担连带责任,合理理解谷笙投资具有履约能力;TF PL本次交易中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部分现金对价将由上市公司向其分期支付,因此不涉及 TF PL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补偿; 5、业绩对赌股份无法发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对应解决措施是将股份支付方式变更为现金支付方式,并非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将股份支付方式变更为现金支付方式对上市公司经营和后续整合管控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交易对方上海景数、南通东证、幂方医药创投和上海君澎已通过出具延长存续期以匹配锁定期承诺的方式,确保达成锁定期条款的目的; 7、各交易对方参与业绩承诺的比例不同的原因具备合理性,本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上限覆盖本次交易总对价的 38.41%,覆盖预计新增商誉的 90.24%。 本次业绩对赌的安排能够保护上市公司权益; 8、超额业绩奖励条件设置具有合理性。超额业绩奖励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交易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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