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00296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二零二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1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2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3 第五章附则..............................................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强化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含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该信息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长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依据本制度对申请进行合规性初审,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依据是否充分。初审通过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复核。董事会秘书复核后,向董事长报告并提出明确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登记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依法报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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