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30077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备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报送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报送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对外报道和传送。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或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并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系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等报纸)。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九条若公司有已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内幕信息还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范围与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管理、登记、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备案工作,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的时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二十条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修改时亦同。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