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30077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0:50:51 中财网
原标题:运达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监督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接并进行相应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查。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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