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301338):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0:50:57 中财网
原标题:凯格精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9月)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
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
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
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
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防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
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标的资产的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
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
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占用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
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
董事会、股东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股东需对该
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及时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
确认。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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