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30133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 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 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见附件1)。 其中,内幕信息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发行证券、要约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外,公司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以上信息必须核对无误并经对方确认后完整填写,无法填写项目须进行说明。 知悉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悉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登记备案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档案,由证券部统一保存,登记备案材料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根据重大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见附件 1)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填写并核实无误 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 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完成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知情人员的范围扩大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 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 对其作出的处分。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 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 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 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附件 1: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年 月 日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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