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30133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0:50:58 中财网
原标题:凯格精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应当报告的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1.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 其他重大事件
1. 重大仲裁和诉讼;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 回购股份;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 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9. 股权激励;
10. 重大资产重组;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强制解散;
6.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7.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8.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
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
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
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
(六)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
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
公司解聘;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
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
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17.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买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1%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将该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变动的进程。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邮件发送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收集相关资料、草拟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对于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的事项,经董事长审核后,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三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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