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30133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在制度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 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 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 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 第四章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 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 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 公司可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