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30133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在二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50%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其他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规定。 但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披露该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七条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免于按照第七条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50% 计净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10%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与关联方之间 进行委托理财。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二)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 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 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 委托人姓名和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 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 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 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 利、高效地进行; (三) 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 进行; (四) 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有关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详见《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 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指示。上述 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公司按监管部门要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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