纬德信息(68817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的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具体实施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由业务部门提交财务资助相关申请书及附件,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财务资助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财务资助的金额; (四)担保方式(如有); (五)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要还款来源;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根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决策机构进行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视公司资金情况及资助对象的用款需求,在有效期及申请额度总额内分批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财务资助期间内被资助对象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积极防范风险。若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等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财务资助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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