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30101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审计人员、董秘办人员; 3、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审计人员; 5、因工作关系知晓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涉及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履责规定 1、在获知重大信息或重要事件的第一时间,应当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保持良好沟通; 2、在公司制作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时,应当第一时间与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保持良好沟通,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要求书面提交报告的,应当及时据实提交书面报告材料给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材料的来源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3、按上述程序要求完成汇报工作的前提下,即证明已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个人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1、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2、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由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下列人员还应承担相应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按照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定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 1、内部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等; 2、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经济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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