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301019):内部审计制度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为加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和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内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内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长批准,内审部有权抽调其他部门人员。 第八条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内审部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实施之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有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内审部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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