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 | 备注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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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11,000万股,于2011年6
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00万股,于
2011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交易所”)上市。 | 修改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nfengGreatWorld
ChainDevelopmentCorporation | 修改 |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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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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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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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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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 修改 |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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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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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84,800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4,8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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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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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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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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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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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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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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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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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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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1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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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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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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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修改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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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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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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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根据有关规
定予以提供。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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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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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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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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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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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 | 删除,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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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
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
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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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 |
|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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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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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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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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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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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公司章程所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公司章程所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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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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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
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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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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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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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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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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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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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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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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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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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 | 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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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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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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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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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20
会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20
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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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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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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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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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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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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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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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修改 |
| | |
|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 修改 |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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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修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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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删除,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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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指定的其他地方。 | 修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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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 修改 |
| |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 修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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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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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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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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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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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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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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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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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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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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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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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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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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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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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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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
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
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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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有关关联股东应予以回避,并
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表决: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
在关联关系,该关联关系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
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
一或三分之二(如为特别决议)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未就关联
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
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
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事项与某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
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或
2/3(如为特别决议)以上通过。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
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
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
项的一切决议。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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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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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职工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
表提名,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候选人是否
符合《公司法》第六章规定的声明等相关
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
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等基本情况,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
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
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三)提名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候选人是否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证明材料,董事会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等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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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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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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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 修改 |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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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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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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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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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的详细内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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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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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立即就任。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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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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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修改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修改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包含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违反本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解除其职务,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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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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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包括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
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董事(不包括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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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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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 修改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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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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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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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1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离职后1年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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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 新增,后
续条款 |
|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充分保障。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删除,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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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 | 删除,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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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
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员。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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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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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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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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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等
事项,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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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
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关
联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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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的成交金额……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出售资产;……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授予、接受、转让、行使、终止或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等)。
……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上述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违反
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 |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出售资产;……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上述事项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违反公司章程明确
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
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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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
议;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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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 删除,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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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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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修改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修改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
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10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10
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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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或专人递送的方式随时向全体董事发出
会议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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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修改 |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修改 |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方式等公司之《董事会议事规则》
所认可之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签方式(包括以专人、
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表
决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电子通
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修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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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 | 修改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 修改 |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 |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 |
|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 |
|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
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 |
|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修改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至5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修改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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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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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修改 |
|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修改 |
| | |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修改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
总经理的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协助总经理
行使相应的职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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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 | 修改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删除,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修改 |
|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为防止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
上市公司资产,公司指定财务负责人负责
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金
往来。财务负责人发现任何可能导致或构
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
资产的事实时,应直接向董事会汇报。董
事会应在知悉该等事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措施。在董事会进行审查前,经报董事
长批准,财务负责人可以暂停该等可能导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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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或构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
市公司资产的资金往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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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修改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修改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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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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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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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 | 修改 |
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
以上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充分听取所有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和建
议,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实
施。
3、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
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
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利润
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 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2、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充分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
事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
广大股东的监督,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实施。
3、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做出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
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利润
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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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修改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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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作。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修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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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修改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修改 |
| | |
|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修改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方式发出。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公
告方式发出。 | 修改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
人递送的方式发出。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 修改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
人递送的方式发出。 | ------ | 删除,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修改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修改 |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按
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修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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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修改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按规定在
有关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修改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按
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 修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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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修改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修改 |
| | |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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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修改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修改 |
|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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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修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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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 修改 |
| | |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注销公司登记。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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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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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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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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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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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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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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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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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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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修改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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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新增,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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