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000633):子公司重大事项登记报备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事项登记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为加强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规范管理,控制经营风险,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及以上的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及审批报备 第三条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规定完成审批: (一)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事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投资行为; (三)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等)的处置行为,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 (五)单笔赠与或受赠资产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绝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捐赠行为; (六)与关联人的共同投资; (七)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八)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 (一)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情况; (五)重大行政处罚; (六)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职; (七)重大安全隐患、生产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八)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九)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公司报备的情形。 第三章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还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报备重大事项。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有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或指定联络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列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同时以书面方式详细叙述事项具体情况,经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控股子公司公章后,送达至公司。公司证券部负责接收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送表并备案。 第七条当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决策权限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知情人对相应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将重大事项书面提交至公司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负责对外信息披露。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工作,并建立重大事项档案,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批或报备的; (二)未按公司批复意见执行的; (三)在报告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影响公司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公司监督和指导的; (五)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的其他行为。 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存在以上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等处罚。 报告责任人因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各部门。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一)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如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联系电话:0991-2315391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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