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301222):控股股东股权结构调整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调整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恒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结构调整系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股东嘉兴恒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恒茂”)之股东汪剑平先生与汪剑红女士所持嘉兴恒茂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属于控股股东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不存在向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涉及要约收购的情形。 2、本次股权结构调整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不会改变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层构成,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控股股东嘉兴恒茂出具的《关于嘉兴恒茂股权结构调整的告知函》,获悉嘉兴恒茂内部股东汪剑平先生与汪剑红女士于近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将导致嘉兴恒茂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权结构调整概况 嘉兴恒茂的股东汪剑平先生与汪剑红女士于近日签署了《嘉兴恒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股东汪剑红将其所持嘉兴恒茂9.0680%股份转让予股东汪剑平,股权转让完成后,汪剑平、汪剑红分别持有嘉兴恒茂25.0680%和17.9320%的股份,嘉兴恒茂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上述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股权转让前后嘉兴恒茂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权变动系公司股东的内部股权结构调整,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调整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的公司权益并未发生变化,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以增加权益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购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行为。 2、鉴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汪剑平、徐燕云、汪骁阳、汪剑红、傅庆华、傅煜于2020年9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仍将有效,不涉及协议内条款失效或者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次股权结构变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嘉兴恒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仍为汪剑平、徐燕云、汪骁阳、汪剑红、傅庆华、傅煜,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不会改变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层构成,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产生实质影响。 3、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嘉兴恒茂的内部审批程序,无需履行公司的审批程序,本次股权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9月25日出具了《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内部股权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嘉兴恒茂内部股权调整系股东之间的合法民事行为,程序合规;本次调整系浙江恒威的部分实际控制人内部进行的股权调整,本次调整未导致浙江恒威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增加权益为目的之上市公司股份收购行为不同,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行为。”五、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关于嘉兴恒茂股权结构调整的告知函》; 3、《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内部股权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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