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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3001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6:50:39 中财网
原标题:秀强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 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期限尚未届满的;(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个月的;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定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2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尽责,进行违法违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处罚,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实行问责机制,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或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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