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远(30153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远”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浙江华远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7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794,118股,于2025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425,294,118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59,901,02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08%。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5,393,09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5.92%。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3,893,09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9154%。上述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现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9月29日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3,893,09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9154%。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3,893,0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5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5,632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陈相君 衡 硕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