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投(002761):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兑付暨摘牌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7:25:58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建投: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兑付暨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48474.SZ 债券简称:23浙建Y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债券简称:23浙建Y1
债券代码:148474.SZ
债权登记日:2025年9月26日
最后交易日:2025年9月26日
兑付日:2025年9月29日
摘牌日:2025年9月29日
计息期间: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25年9月29日支付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

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23浙建Y1
4.债券代码:148474.SZ
5.债券余额:3.70 亿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2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1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7.当前票面利率:5.00%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续期选择权条款:本期债券以每 2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10.担保方式:无担保。

11.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3.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2年(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的票面利率为5.00%。每10张“23浙建Y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05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04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050.00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兑付日、摘牌日及最后交易日
1.债权登记日:2025年9月26日
2.兑付日:2025年9月29日
3.摘牌日:2025年9月29日
4.最后交易日:2025年9月26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9月26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3浙建Y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兑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兑付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本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信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
联系人:顾恺平
联系电话:0571-88238859
2.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邮政编码:518046
联系人:庞俊鹏
联系电话:010-6084089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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