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30068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7:26:01 中财网
原标题:智动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SHENZHEN,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143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智动力、公司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本次授予、首次授予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次调整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智动力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智动力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上述议案已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7日期间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议案》。

(六)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215 3 28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 名激励对象中,有名激励对象离职,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和预留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15名调整为184名,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00.00 980.81 880.00
万股调整为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万
股调整为784.6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份额由202.2万股调整为166.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份额由677.80万股调整为618.0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0.00万股调整为196.16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份额由50.55万股调整为41.6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份额由169.45万股调整为154.51万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以2025年9月25日为授予日。

信达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2025 9 22 2025
年月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年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84.65万股,授予价格为6.3元/股。

2025 2025 9 25
根据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年月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84.65万股,授予价格为6.3元/股。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5GZAA3B0026)、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询深交所官网的信息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经信达律师核查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2025
与考核委员会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等官方网站,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1 2025
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号》及《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忠 罗晓丹
王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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