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电子(000561):烽火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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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7:51:2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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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烽火电子:
烽火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陕西
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9月25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
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与之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相关
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以及派驻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其他对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
(一)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组织编写并及时提交重大信息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经营业绩、股票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它交易。
发生上述第3和第4项交易事项时,无论发生数额大小,公司相关部
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及时报告。其它交易事项交易发生数额单笔或近十二个月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第(二)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日常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涉及本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款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报告: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其他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以及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及澄清事项。
(九)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3.公司出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7.7.7条规定的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
4.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5.依据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
第九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时,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该重大信息以书面报告形式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或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收悉报告进行登记后,将报告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
时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报告单(见附件)
(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等;
(四)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等;
(五)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六)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七)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八)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九)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按照上条规定进行首次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报告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拟就已报告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已报告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审议程序的,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不需履行审议程序的,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组织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有充足证据证明会损
害公司利益的商业秘密,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经公司内部登记、审批后暂缓或豁免披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业务主管领导及保密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应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避免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拟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并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同时还应严格
遵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认真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
实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重大事项报告单
报告单位 | (填写部门名称全称,涉及子公司的应填写子公司名称)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报告事项 | (涉及公司名称的应填写公司名称全称) | | |
事项概述 |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
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
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七)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八)其他材料。 | | |
单位领导
(签字) | 经审核,报告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无涉密及敏感信息。
签字: 年 月 日 | | |
分管领导(子公
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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