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人(30089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公司派驻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管;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五)公司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呈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由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指定联络人(需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认可),信息报告指定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指定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指定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六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一节定期信息报告 第八条预计公司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 第九条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工作计划所需材料。 第二节临时信息报告 第十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具体包括: (一)股东会决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三)应披露的交易; (四)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修正; (八)利润分配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回购股份;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 (十二)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当关联交易达到如下标准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 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诉讼和仲裁达到如下标准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合同涉及金额达到如下标准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24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四)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五)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需要事先经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独立董事报告。 第二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书面、电话、邮件、口头或会议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二十一条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信息的管理日志,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以保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属下各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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