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300471):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89号)同意注册,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66,791,000股(含本数),发行价格为6.39元/股,本次发行尚未结束,募集资金尚未到账,待募集资金到账后将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授权,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以下简称“成都农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本次全部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和成都农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甲方: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040012784699,截止2025年9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梓、曹永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000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乙方协议约定的,可拒绝将款项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违约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或丙方过错所引致的任何责任。 (九)乙方无故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存在本协议第六条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任一情形乙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责任:(1)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2)专项账户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后所发生的款项支取、划转、销户、变更账户等;(3)专项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执行等措施;(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开立专项账户,或未按协议约定将款项及时、足额存入专项账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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