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002656):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相适应,规模适度,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的证券投资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证券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为证券投资的相关责任部门。由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证券投资事项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运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相关的资金调拨、购买支付等具体事项。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开展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细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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