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00265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年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应提前至少两个交易日以公告的形式就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刊载于互动易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当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度变动、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披露条件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要求按照《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更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具体每一项所指重大事项参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部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如需要),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七条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报告的编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 (六)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立即报深交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交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交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广东证监局。 (六)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七)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九条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三)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权机构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所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信息。 第二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层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层的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予以审阅。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第七十七条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分别召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交所等监管机构。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八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送交深交所,并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八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总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团队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八十二条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四)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八十三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八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八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十六条公司的各部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广东证监局、深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八十七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证券部。 第八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九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节规定。 第九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九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九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九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十九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百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节互动易内部审核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一百〇三条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方式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送深交所,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十三)由于与第(一)至(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一十八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十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除了不可抗力以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证券部举报。证券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三)证券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行为问责的责任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一百二十七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一百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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