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00265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8:21:34 中财网
原标题:*ST摩登: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 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投资者针对涉及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而提出的投诉事项,应依法、及时地处理和解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管理机构。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视公司实际情况,举办分析师交流会、路演等活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投资者问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当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六)网络信息平台维护:积极维护包括互动易在内的网络投资者问询平台,利用互联网高效传递信息;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自愿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官网;
(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电话咨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九)现场参观及路演等。

公司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障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再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时,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七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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